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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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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行发[200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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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水务局:
???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变更河道采砂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陕财办综[2004]54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向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 1.采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石和直径大于20厘米的大石,按销售价的35%计收;
??? 2.采取筛分石,按销售价的30%计收;’
??? 3.淘金按淘金机、船设计容量计收,每升每年150元;船只容量难以确定的,可按翻动砂石方量每立方米5元计收。
??? 二、凡已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不得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河道砂石资源费。
???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只能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河道采砂执法监督检查,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 以上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水发(1990)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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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