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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启用<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新证的通知

来源:河务处 发布时间:2006-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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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利厅关于启用
《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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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水河库发〔2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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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省三管局:
???? 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厅已经统一重新印制了《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以下简称新证),新证即日起开始发放。现将新证使用与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 一、新证由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陵区水务局、省三管局持单位介绍信到省水利厅河库处统一申领。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在本市申领。
???? 二、新证从12月1日开始启用,原《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同时废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管单位,要认真作好对旧证的换发工作。
???? 三、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自采自运的车、船,副本随运输砂石的车、船携带。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转让。
????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并将与审批许可河道采砂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开,提高河道采砂许可审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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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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