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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务处 发布时间:2006-09-02 00:00
关于印发《陕西省病险水库除险
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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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水发[2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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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
? ??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搞好病险水库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病险水库具体情况,特制定《陕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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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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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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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根据《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险水库,是指经过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
??? 第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人对所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管理、信息报送及病险水库防洪安全等负领导责任。
???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病险水库加固项目办公室,负责编制、审核、上报本级病险水库治理规划,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负责组建所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审批和核报病险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管理加固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立项建设之前,省管水库和市(地)、县(市、区)管理的重点病险水库,由省水利厅与厅直单位或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签定责任书;其它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领导签定责任书。
??? 第四条? 对失去水库功能且病害严重或改变运行方式后既可满足效益发挥也可保证安全的病险水库,经论证可予以报废或降等使用。
??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
??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完善管理设施,落实管理机构及人员,健全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综合经营,建立良好运行机制,巩固除险加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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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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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应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安全鉴定成果,大中型水库必须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认定,小型水库必须报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认定。
?? ?第八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限额以上大型水库由省水利厅报送流域机构审查,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大型、重点中型水库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审批;其它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由省水利厅审批或省水利厅商省计委审批;其余小型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需上报中央审批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省计委、省水利厅联合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 第九条? 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限额以上大型水库由水利厅初审后报流域机构审查,省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重点病险水库由省水利厅审批,或由省水利厅商省计委审批;其它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条? 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和排沙减淤项目,在初设阶段要进行单项设计,单项审查。
???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变更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单位重新审批。
??? 第十二条? 承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大型水库由甲级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承担,中型水库由乙级以上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小型水库由丙级以上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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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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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
? ??省级病险水库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管水库除险加固和对市(地)、县(市、区)管理的重点病险水库的补助。其余病险水库的治理资金,由市(地)、县(市、区)自筹解决,省上可根据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励。
??? 公益性为主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由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逐年安排,或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受益者筹集;经营性为主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综合利用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各级财政、受益者和项目法人按比例分担。
???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
??? 申请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省计委、省水利厅共同向国家计委、水利部申报。申请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地)计委、水利局向省计委、省水利厅申报。申请报告应附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或省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大坝安全鉴定成果的核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等。
?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项目法人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会同计划部门逐级上报或审批下达。对前期工作进度快,地县配套资金到位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缓慢,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减少下年度投资补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停止资金补助,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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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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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省管水库由省水利厅负责,市(地)、县(市、区)管理水库由市(地)、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等负总责。
? ??第十八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
? ??省管水库和市(地)、县(市、区)管理重点病险水库的招标投标工作由省水利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它水库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和监理资质。
?? ?第二十条? 省管水库和市(地)、县(市、区)管理的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实施方案、开工报告由省水利厅批准,其它水库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加固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下年度各级资金补助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加强病险水库建设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建设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管理情况和统计报表三部分。建设信息由项目法人定期填报,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和上报。工程概况和建设管理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新建项目在开工后次月2日前报送;统计月报每月2日前报送;统计季报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
? ??第二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照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提出工程建设管理的工作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未经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 ?第二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渡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制定渡汛方案,确保安全渡汛。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后交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存档,并报水利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