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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务局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4-02-25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系统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渭南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查办案件工作由纪委、监察室负责;不设纪委监察室的单位,由市局纪委牵头、各单位党支部配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考评是指对被考评单位查办案件工作,以案治本、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引导、激励和鞭策各单位认真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被考评单位在对年度查办案件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监察室。 第六条 考评中案件数据以市局纪委案件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考评计分设置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三项综合得分为被考评单位当年考评总得分。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第八条 基础分值设定 初核1件记2分;立案1件记3分;处分1人记3分。 第九条 加分事项 1.自办案件初核1件加1分,要案加2分,重大要案加3分。 2.自办案件立案1件加2分,要案加5分,重大要案加10分。 3.所办案件中给予重处分处理的,每1人加3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每1人加5分。 4.对上级交办案件按要求办结上报的,每件加3分。 5.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包括零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数据及相关查办案件工作材料的加10分。 第十条 减分事项 1.错案或因违纪违法办案造成不良后果的,错案不予计分,并每件(次)减10分。 2.对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的,每发现一件减10分。 3.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案件未按要求办结上报的,每件减3分。 第十一条 以上所列考评内容,涉及的程序、实体、时限、案件文书资料等事项,均应符合现行办案工作有关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性文件等法规制度的要求。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在系统内通报,并运用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十三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