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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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渭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渭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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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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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形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水保等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抢险救灾等工程的质量管理不在本办法之列。
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从工程项目建议书开始,到后评价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其重点是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渭南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由渭南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局建管部门归口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市、县属重点工程质量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市)、县(区)项目由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领导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水利工程项目由各级政府委托法人并落实责任,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机构,赋予权限,并落实责任。
(三)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咨询、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四)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咨询)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自承担的监督项目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负责督促建立健全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并从工程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的选定也要逐步实行招投标。建设各方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直接管辖范围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同体运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大、中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测。要将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挂牌公示。
第九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中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合格率和优良率,及时反映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项目质量责任人和监理工程师要对报告的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技术预验收,评定质量等级;牵头组织参建单位整理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上级部门竣工验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果评定和信息反馈,严格设计工序的管理、审核制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精心组织,精心设计。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单位要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任务,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要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勘察工作要达到国家规范深度。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实行行政领导下的设计总工质量责任制。健全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严防审核、会签走过场。严禁出卖图章、图签。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后,设计单位应及时在施工现场做好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工作。至少在施工前15天提交施工图纸。
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机构,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等事宜。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基础验收、重要隐蔽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任务。项目主体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构设备型号和数量及能力按时到位;严禁高资质中标,低水平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要推行项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砼及外加剂、砂浆等质量进行检测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详实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切实做好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法人、质监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按照工程质量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施工报告、竣工图、技术档案、试验检测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完工试运行之日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在合同中另行规定。工程试运行期间因施工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不受保修期时间限制。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监理(咨询)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咨询)单位必须持水利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实的监理(咨询)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咨询任务。外省来陕承担监理(咨询)业务的监理(咨询)单位,必须在省水利厅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第二十六条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水利厅、市水务局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根据工程实际实事求是进行评估论证,要对出具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工作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每季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监理工作,特别是工程质量情况,年终必须上报监理总结。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应向施工现场派驻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配备应从知识结构和年龄搭配等方面优化组合,并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监理人员持证人数不能少于监理总人数的70%。
堤防工程要按《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配足监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承包合同谈判等过程。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出发,审查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不符合工程实际的图纸,要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书面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发的图纸不能用于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要检查施工单位设备、领导力量、技术措施和职工到位情况;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
第三十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原材料、半成品、设备及砼、砂浆等进行抽检,砼浇筑、灌浆、堤防基础处理和堤身防渗等重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等要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上一工序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参加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阶段、竣工验收工作。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完成工程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监理日记和监理工作档案,强化基础工作,对每一个施工行为提出监理要求,并对实际发生的行为登记造册,做到对工程质量负责,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主要设备、建筑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不但要符合国家水利部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而且均应按有关规定在具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五条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主要设备要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资格的单位进行监造,向制造厂家派出监造工程师,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归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县级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质量监督责任。
第三十七条质量监督必须进行检测,检测为质量监督提供依据。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按质量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是全省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我省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结果。工程验收时,必须有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参与工程招标,负责监督审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和监督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人员、检测设备、质量责任及奖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方式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是加强对砼浇筑、灌浆、砌石工程质量和土坝、堤防工程中碾压密实度等指标的检查,特别是堤防基础处理和堤身防渗等重要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在工程开工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参加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责令纠正。凡对工程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有影响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按事故等级通过调查进行通报、行政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加固补强、返工、赔偿损失、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核备)。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接收单位不能接管,也不允许正式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越级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出卖图章、图签;未按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设计;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等,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收缴资质证书,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无证越级承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违反规定转包工程,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弄虚作假评定单元工程等级,需要加固拆除的等,根据情节轻重,事故等级,予以通报批评、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证书,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无证承担监理任务;分包转包监理业务;出让证件;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等,按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注销直接责任人监理工程师资格,降低或取消监理单位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质量事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等,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撤换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单位和工作人员伪造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给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外,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凡在渭南市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渭南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