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水发[2017]71号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建设法治政府新要求,加快推进水利法治建设,根据省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渭南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关于全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与部署要求,现将《陕西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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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陕西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2、渭南市水务局普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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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陕西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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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全省水利系统围绕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水实践相结合,坚持普法与立法并举、普法与执法并重,精心组织,强化领导,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组织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水利系统依法决策不断增强,水利法治化管理程度明显提高,普法宣传方式方法不断创新,“法律六进”活动深入推进,社会各界群众水法治意识日益加强,水事秩序明显好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风尚,圆满完成了“六五”普法规划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水美三秦、水润三秦、水兴三秦”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七五”普法规划)、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三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入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增强全民水法治观念,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和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部“七五”普法规划,围绕“推动改革发展、促进作风转变”专题行动,全面推进水利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水利法治宣传教育与水利法治实践相结合,为掀起新一轮事关陕西发展命脉的水利建设高潮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水利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法治思维、法治能力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水管水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水法治观念、水忧患意识和水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社会水法治意识,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治水管水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立足于当前的新目标、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谋划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保障普法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普法任务圆满完成。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在水利法治实践中注重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管理人和管理相对人严格依法开展各项水事活动,提高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及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确定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与重点对象,分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论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回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水利系统广大职工深入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宣传宪法的实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提高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坚决维护宪法尊严。
(三)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在传播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提高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守法和全行业依法行政能力。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大党内法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水利系统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深入学习宣传水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文条例》《抗旱条例》《农田水利条例》以及我省制定出台的各项涉水法规的宣传学习,结合各自实际切实落实依法治水管水的各项措施,促进全社会依法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活动,引导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突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水安全、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大力推动“三个陕西”建设。
(六)深入学习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依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加强对《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审计法》、《预算法》、《信访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干部职工要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七)大力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形成浓厚的水法治文化氛围,夯实水生态文明的文化内涵。推进水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法治文化长廊、水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水法治文化主题广场和水情教育基地、水利风景区等普法宣传阵地,寓教于乐,将普法宣传与群众休闲娱乐有机结合,发挥水利普法阵地宣传最大效应。实施水法治文化活动惠民工程,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群众,贴近水利法治实践,贴紧群众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强水利法治文艺创作,加大优秀水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和感召力度,提升水法治文化的吸引力,不断满足群众水法治文化需求。以水法治文化建设为引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实践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八)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促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水利行业内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有序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九)深入推进依法治水管水。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等精神,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规则,推进水利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做好水法规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着力构建完备的水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水利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统筹推进重点领域水利立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加强立法协调,进一步规范内部立法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全面落实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着力构建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程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查处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水行政许可行为,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水行政审批网上监管平台建设,优化水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对象和要求
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水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水行政管理相对人。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依法依规守底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自觉远离违纪红线。健全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坚持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健全完善水利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学法用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水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学法制度,创新学法形式,拓宽学法渠道。建立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诚信守法、爱国敬业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加强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系统治水兴水战略的宣传。水利法治宣传教育要紧密围绕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新理念,全面落实新时期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水利工作方针和全省“关中留水、陕南防水、陕北引水”的区域方略,按照追赶超越定位和系统治水兴水要求,大力宣传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政策措施,为掀起新一轮事关陕西发展命脉的水利建设高潮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要加大省情水情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节水保护意识。通过典型案例持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水法治保障,加快推进水治理体系和水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普法协调协作机制,组织协调水利系统各级水政、人事、机关党委、宣传、工会、共青团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水利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水情教育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畅通志愿者服务渠道,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培育一批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活动,提高志愿者普法宣传水平。建立健全水法治宣传教育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认真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工作。
(三)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实行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在加强和创新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水利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水利热点问题,形成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即是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加强水行政执法案例整理编辑工作,做好重大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度,推动形成全社积极践行水法治的良好风尚。
(四)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宣传主题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突出重点,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和组织宣传活动,加大集中宣传力度,增强集中宣传的感染力和有效性,营造浓厚的水利法治宣传气氛,广泛传播水法治理念。
(五)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努力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发挥法治宣传阵地作用,加强水法治文化建设。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发挥新媒体的独特优势,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视频和客户端等开展普法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水利法治宣传平台要发挥阵地的最大教育和引导功能,进一步强化水法治理念,营造浓郁的水法治文化氛围。加强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精品建设,充实法治宣传教育素材。开设水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针对不同普法对象学习水法规的不同需要,不断推出适用于不同普法对象的各类通俗易懂的“七五”普法宣传学习精品,满足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
五、时间安排与步骤
根据国家和水利部“七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全省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从2016年开始实施,至2020年底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三季度。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做好“七五”普法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下半年至2020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水利“七五”普法各项部署贯彻落实。要及时交流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推动水利“七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2018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在各级普法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水利“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通报表扬先进的工作。省水利厅将制定水利“七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与考核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区)、各单位要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的验收标准和要求,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水利系统的“七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建立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开展工作督查等制度。各级各单位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综治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验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七五”普法规划实施落实工作,打好普法宣传教育总体仗。厅普法办(政法处)牵头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实施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切实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的落实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厅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抓好公务员法治学习考核和党内法规宣传工作;厅宣传中心负责普法宣传教育的宣传报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普法宣传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水利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对普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各单位要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满足普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水利普法宣传,切实保障水利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与完善水利普法联络员制度,鼓励社会组织与公民投身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上下联动,内外配合、广泛参与的普法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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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渭南市水务局普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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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名???称 |
普法主体 |
责任处室、单位 |
1 |
法 律 (6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市水务局 |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市水务局 |
水管站、渔政处 |
|
7 |
? ? ? ? ? ? ? 法 规 (18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市水务局 |
水管站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防汛办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12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质监站 |
|
13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
14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15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市水务局 |
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
|
16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 |
|
17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18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19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
20 |
陕西省城乡供用水条例 |
市水务局 |
人饮办 |
|
21 |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河务处 |
|
22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农水科、东雷一黄管理局、东雷二黄管理局、港口抽黄管理局、洛惠渠管理局、石堡川水库管理局、涧峪水库管理局、尤河水库管理局 |
|
23 |
陕西省地下水条例 |
市水务局 |
地下水管理监测局 |
|
24 |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资 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农建办、水保站 |
|
25 |
? ? ? ? ? ? ? ? ? ? ? ? ? ? ? ? 规 章 (38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27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政与安监科、机关相关科室 |
|
27 |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 |
|
29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机关相关科室 |
|
30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市水务局 |
质监站、机关相关科室 |
|
31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质监站、机关相关科室 |
|
32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机关相关科室 |
|
33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机关相关科室 |
|
3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 |
|
35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政与安监科、计财科、农水科、人饮办、农建办、防汛办、河务处、水管站、水资源办、水保站、渔政处 |
|
36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市水务局 |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局属授权单位 |
|
37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38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3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
市水务局 |
农水科、东雷一黄管理局、东雷二黄管理局、港口抽黄管理局、洛惠渠管理局、石堡川水库管理局、涧峪水库管理局、尤河水库管理局 |
|
40 |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41 |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4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43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44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45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46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47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48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49 |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0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1 |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2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 |
|
53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 |
市水务局 |
水管站 |
|
54 |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
55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
56 |
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57 |
陕西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8 |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
59 |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60 |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
61 |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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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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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 ? ? ? ? ? ? ? ? ? ? ? ? ? ? ? ? 规范性 文 件 (21部)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政与安监科 |
64 |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
市水务局 |
农水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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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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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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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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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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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市水务局 |
河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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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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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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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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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市水务局 |
农水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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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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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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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
市水务局 |
渔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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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农水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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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 |
市水务局 |
农水科、东雷一黄管理局、东雷二黄管理局、港口抽黄管理局、洛惠渠管理局、石堡川水库管理局、涧峪水库管理局、尤河水库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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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陕西省占用损坏河道工程及防洪影响补偿办法 |
市水务局 |
防汛办、河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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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机关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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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
市水务局 |
计财科、机关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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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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