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渭南市境内奥陶系灰岩岩溶裂隙水(因水位标高一般在黄海高程380米左右,故简称“380”岩溶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渭南市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380”岩溶水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380”岩溶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应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限制开采、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380”岩溶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负总责,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将“380”岩溶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380”岩溶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市、县级水务(利)局应当制订逐步削减开采方案,积极寻找替代水源,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七条 “380”岩溶水的取水申请由县级水务(利)局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局审批。
第八条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涉及“380”岩溶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第九条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第十条 市、县级水务(利)局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监督检查。施工中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市、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及时向市水务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核验:
(一)竣工报告。包括取水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标、高程和平面位置图;单井实际井深、井径和水文地质钻孔柱状图;
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
(二)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三)计量设施认证及数据传输设备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取水。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平衡测试报告;
(二)取退水设施运行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三)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
(五)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材料。
市水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在取水许可证期满前作出延续或者不延续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市、县级水务(利)局必须强化机构职能,加强“380”岩溶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开展“380”岩溶水调查评价,拟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规划;
(二)开展“380”岩溶水取水工程的登记、监督及动态管理;
(三)实施“380”岩溶水监测网及其信息化建设,收集整理监测信息;
(四)开展“380”岩溶水节约、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务局提交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年度取水计划。市水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区域用水情况,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市、县级水务(利)局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县级水务(利)局按照《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水务(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