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1年)
一、水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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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 |
轻微 |
日取地表水二百方以下、地下水一百方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日取地表水二百方以上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一百方以上二百方以下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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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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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的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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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轻微 |
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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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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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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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以内,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二十以内 |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 |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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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时间在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内的,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 |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补缴水资源费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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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时间在九十日以上,或者拒不缴纳数额占应缴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 |
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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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轻微 |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五日以上十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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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内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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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十五日以上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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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在十五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在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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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内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可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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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四十五日以上未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可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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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轻微 |
未实施取水行为 |
警告 |
一般 |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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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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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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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内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内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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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内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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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限制取水量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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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内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内 |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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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内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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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六十以上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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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
较重 |
弄虚作假,报送年度取水情况不真实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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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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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两日内改正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五日内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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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十日内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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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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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轻微 |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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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退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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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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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安装计量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轻微 |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下 |
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日取地表水五百方以上一千方以下、地下水二百方以上三百方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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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日取地表水一千方以上、地下水三百方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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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安装计量设施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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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轻微 |
限期内更换或修复正常 |
免于处罚 |
一般 |
逾期十五日内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 |
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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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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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三十日以上不更换或未修复正常或者故意损坏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使取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
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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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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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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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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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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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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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 |
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二、河库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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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轻微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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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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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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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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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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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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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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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轻微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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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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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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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管道、电缆(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轻微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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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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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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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要求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轻微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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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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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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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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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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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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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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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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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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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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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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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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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不符合审查意见,或补办审查手续不符合审查意见,或竣工经检验不符合审查意见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轻微 |
限期主动改建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一般 |
逾期改建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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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拆除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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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建或不拆除 |
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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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擅自施工修建河道工程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轻微 |
限期主动改建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一般 |
逾期改建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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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拆除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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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建或不拆除 |
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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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杆作物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轻微 |
体积十立方米以下;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体积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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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体积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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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体积一百立方米以上;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 |
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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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轻微 |
对堤防安全造成较小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堤防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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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堤防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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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堤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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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轻微 |
限期主动改正 |
可以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逾期改正,对河道防洪造成轻微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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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对河道防洪造成较大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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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河道防洪造成严重影响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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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一般 |
未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 |
没收违法所得 |
较重 |
对防洪工程造成了一定损毁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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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防洪工程造成了严重损毁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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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从事开荒 |
可以处一万以下罚款 |
一般 |
从事开山采石、采矿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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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了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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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了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堵塞河道、阻断道路、淤积水库、影响泄洪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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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或者擅自侵占或者拆除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轻微 |
破坏河道堤防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破坏河道工程物料、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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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毁河道测量标志、管护房、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及河道堤防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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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履带机动车在堤顶道路行驶和降雨泥泞期间机动车辆在堤顶道路行驶 |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轻微 |
造成了轻微损毁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损毁长度在五百米以上一千米以下,且仅限于堤顶路面的损毁 |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损毁长度在一千米以上,堤顶路面损毁较为严重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损毁长度在一千米以上,除了对堤顶路面损毁严重外,还造成了堤防塌陷,堤坡滑塌,给河道安全行洪造成严重影响 |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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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和淘金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采砂五十立方米以下,翻动砂石在一百立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采砂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翻动砂石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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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翻动砂石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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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采砂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翻动砂石五百立方米以上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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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一般 |
在禁采区未在禁采期采砂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在禁采期未在禁采区采砂 |
处二千三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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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 |
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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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一般 |
抵押河道采砂许可证 |
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出借、涂改、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
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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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买卖河道采砂许可证 |
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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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反采砂许可规定的(除损坏河道工程设施和河道内其他工程设施外)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堆放砂石料及弃料不影响行洪,未按要求在禁采期撤出采砂机械及船只 |
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未按批准的开采量、范围、地点、深度、作业方式开采及堆放地点堆放砂石料 |
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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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批准的开采期限采砂;未及时复平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未按批准的地点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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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轻微 |
行驶但未造成堤顶损毁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损毁长度在一千米以下,且仅限于堤顶路面损毁 |
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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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损毁长度在一千米以上,堤顶路面损毁较为严重 |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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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损毁长度在一千米以上,除了对堤顶路面损毁严重外,还造成了堤防塌陷,堤坡滑塌,给河道安全行洪造成严重影响 |
可以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水工程管理保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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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防洪法未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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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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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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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较小影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一定影响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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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较大影响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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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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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轻微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较小影响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一定影响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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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较大影响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安全和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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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经同意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轻微 |
限期改正,未引起水事纠纷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改正,未引起水事纠纷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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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引起较大水事纠纷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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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引起重大水事纠纷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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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2、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3、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轻微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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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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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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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抢水、霸水、偷水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 |
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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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垦殖、铲草面积十平方米以下或滥伐防护林木五棵以下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垦殖、铲草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五十平方米以下或滥伐防护林木五棵以上十棵以下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垦殖、铲草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或滥伐防护林木十棵以上二十棵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垦殖、铲草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或滥伐防护林木二十棵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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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对工程安全和工程效能造成较小影响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工程安全和工程效能造成一定影响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工程安全和工程效能造成较大影响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安全和工程效能造成严重影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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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杆、倾倒垃圾、土石料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清除所需费用一千元以下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清除所需费用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清除所需费用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清除所需费用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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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违法炸鱼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对工程安全造成较小影响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工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工程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工程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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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轻微 |
造成水域污染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水域污染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 |
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水域污染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水域污染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不提交钻井方案、不报送钻井有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改正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三条 |
轻微 |
逾期十五日以内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内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四十五日以上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四、水土保持类 |
? |
|||||||||||
50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轻微 |
取土、挖砂、采石等五十方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般 |
取土、挖砂、采石等五十方以上一百方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较重 |
取土、挖砂、采石等一百方以上二百方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取土、挖砂、采石等二百方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51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罚款 |
? |
||||||
一般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五角以上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 |
|||||||||
较重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元五角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 |
对个人可处每平方米一元五角以上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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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轻微 |
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一般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
较重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53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四元以下罚款 |
||||||
? |
一般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四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 |
|||||||||
? |
较重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处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 |
处每平方米八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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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上十万万方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十万方以上二十万方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弃渣量在二十万方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方以上十万方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十万方以上二十万方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弃渣量在二十万方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轻微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上十万方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十万方以上二十万方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或弃渣量在二十万方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下 |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一万方以上十方以下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占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或弃渣量在十万方以上二十万方以下 |
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弃渣量在二十万方以上 |
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采取部分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二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十八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水土流失 |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八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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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轻微 |
逾期十日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三十以上六十日以内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六十日以上 |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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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汛抗旱类 |
|||||
60 |
违反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防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防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62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或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违规建筑阻水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防汛期进行影响防洪活动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预计排除妨碍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64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或者种植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者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在汛期种植 |
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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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轻微 |
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66 |
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不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行洪造成一定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
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8 |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逾期三十日以内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六十日以上九十日以内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九十日以上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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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建设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轻微 |
逾期十五日以内验收 |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内验收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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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三十日以上四十五日以内验收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四十五日以上验收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价值五千元以下,对防洪造成轻微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价值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防洪造成一般影响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价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对防洪造成较重影响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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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价值二万元以上,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 |
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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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水力发电站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不服从防汛统一调度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一般 |
立即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逾期一小时不改正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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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三小时不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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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逾期三日不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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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七日不改正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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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七、水文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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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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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五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 |
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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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首次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累计两次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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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累计三次以上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伪造、涂改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 |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
轻微 |
未造成损害后果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损坏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损坏后果,但未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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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损坏后果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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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轻微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一次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二次 |
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三次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三次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造成的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的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安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对社会安定造成极大不良影响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轻微 |
在当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免予处罚 |
一般 |
在三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淘金、钻探、埋设管道、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轻微 |
在当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三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及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
轻微 |
在当日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免予处罚 |
一般 |
在三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五日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挪用水文测报器材、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对水文测报影响轻微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水文测报造成影响,但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水文测报造成影响,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恢复原状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对水文测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企事业单位未经审批,设立专用水文站 |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轻微 |
未建成,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一般 |
补报审批手续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没收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八、城乡供水类 |
|||||
85 |
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一条 |
轻微 |
逾期十日以内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十日以上二十日以内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二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三十日以上,或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供水 |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6 |
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造成水质污染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水质污染,但未造成大面积停水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严重水质污染,致使部分管网停水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水质污染,致使大面积停水 |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7 |
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用于非经营性用水,未超过三十日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用于非经营性用水,逾期三十日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用于经营性用水,未超过三十日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性用水,逾期三十日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88 |
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轻微 |
未导致停水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停水三小时以内 |
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停水六小时以内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六小时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89 |
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轻微 |
未造成供水设施主要功能损坏,未影响正常供水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供水设施主要功能损坏,未影响正常供水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造成供水设施主要功能损坏, 影响正常供水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供水设施主要功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水质感观性指标超标,但不影响饮用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长期出现水质浑浊,不影响饮用 |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但未造成严重供水安全事故 |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造成严重供水安全事故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1 |
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水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已采取加压措施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水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采取加压措施 |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供水区内三分之一面积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供水区内超过二分之一面积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2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轻微 |
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停水超过三小时 |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停水超过六小时 |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擅自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3 |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轻微 |
三小时内未组织抢修 |
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六小时内未组织抢修 |
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十二小时内未组织抢修 |
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4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
轻微 |
清洗消毒频次不符合规定,但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没有进行清洗消毒,但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没有进行清洗消毒,造成轻微水质污染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没有进行清洗消毒,造成水质污染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95 |
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用于非经营性用水,且时间不超过七日 |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用于非经营性用水,且时间超过七日 |
对个人处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用于经营性用水,且时间不超过七日 |
对个人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用于经营性用水,且时间超过七日 |
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6 |
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堆占、围压,但限期改正 |
免于处罚 |
一般 |
堆占、围压,逾期未改正 |
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启封 |
可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拆卸 |
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7 |
转供公共供水牟利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 |
转供公共供水超过七日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供公共供水超过十五日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转供公共供水超过三十日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供公共供水严重影响城镇正常供水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
|||
98 |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轻微 |
七日以内 |
处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七日以上未超过十五日 |
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十五日以上未超过三十日 |
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严重影响城镇正常供水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99 |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轻微 |
七日以内 |
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七日以上未超过十五日 |
没收抽水装置,并处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 款 |
|||
较重 |
十五日以上未超过三十日 |
没收抽水装置,并处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三十日 |
没收抽水装置,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九、水库移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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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项目法人未经批准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轻微 |
调整或者修改涉及移民人数不足移民总人数百分之五,或者规划投资变化不超过百分之五 |
对项目法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调整或者修改涉及移民人数不足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或者规划投资变化不超过百分之十 |
对项目法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调整或者修改涉及移民人数不足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五,或者规划投资变化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
对项目法人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调整或者修改涉及移民人数超过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五,或者规划投资变化超过百分之十五 |
对项目法人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弄虚作假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在编制过程中未征求移民意愿人数不超过百分之五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编制过程中未征求移民意愿人数不超过百分之十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编制过程中未征求移民意愿人数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编制过程中未征求移民意愿人数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 |
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2 |
进行实物调查中弄虚作假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实物调查成果虚报人口不超过实际移民总人数百分之五或虚报财产不超过实际财产百分之五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实物调查成果虚报人口不超过实际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或虚报财产不超过实际财产百分之十的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实物调查成果虚报人口不超过实际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五或虚报财产不超过实际财产百分之十五的 |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实物调查成果虚报人口超过实际移民总人数百分之十五以上或虚报财产超过实际财产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
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在实施监督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实施监督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实施监督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较大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实施监督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下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一倍罚款 |
较重 |
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二倍罚款 |
|||
严重 |
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三倍罚款 |
五、渔业类 |
|||||
105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轻微 |
使用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但未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也未取得渔获物的。 |
没收渔具、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价值500元以下的,但未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
|||
106 |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轻微 |
使用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但未取得渔获物的。 |
没收渔具,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价值5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取得渔获物或违法所得价值5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具、渔船、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7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轻微 |
未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也未取得渔获物的。 |
没收渔具,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取得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的。 |
没收渔具、渔船、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8 |
捕捞方式不当,捕捞的渔获物中幼苗超过规定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轻微 |
捕捞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渔获物中幼鱼,按尾数计超过5%,但低于15%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渔获物中幼鱼,按尾数计超过15%,但低于30%的 |
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渔获物中幼鱼,按尾数计超过30%的 |
没收渔获物、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
|||
109 |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轻微 |
禁用渔具价值1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禁用渔具价值1000元以上5000以下,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罚款 |
|||
较重 |
查获禁用渔具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查获禁用渔具价值5000元以上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0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轻微 |
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 |
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 |
赔偿损失、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 |
已获得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但无正当理由而被荒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一般 |
水域、滩涂荒芜满1年,但未超过2年的。 |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使水域、滩涂荒芜超过2年的。 |
吊销养殖证,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2 |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一般 |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但未从事捕捞活动的。 |
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并已从事捕捞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3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一般 |
使用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但未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也未取得渔获物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具,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使用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并取得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991118。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取得渔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渔业资源及生境损失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114 |
在水产养殖环节中使用禁用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一般 |
首次使用,其产品没有销售的 |
责令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连续2次以上使用,其产品没有销售的。 |
停止产地准出,责令改正,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连续3年发现使用的,或销售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
停止产地准出,责令改正,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15 |
在水产养殖环节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首次对个别动物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首次对养殖的商品动物批量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连续2次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连续3次以上使用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16 |
水产养殖未建立养殖用药纪录或记录不真实完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首次因疏忽造成个别用药记录不全,但能够正确补充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首次因疏忽造成个别用药记录不全,而且无法真实全面补充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无用药记录,或者用药记录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意隐瞒使用的禁用兽药。 |
责令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17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轻微 |
苗种价值1000元以下。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苗种价值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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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苗种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苗种价值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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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轻微 |
苗种价值1000元以下。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苗种价值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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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苗种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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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苗种价值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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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船造成水污染事故 |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一般 |
直接损失额小于100万元。 |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严重 |
直接损失额大于100万元。 |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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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陆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 |
轻微 |
改正较快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改正较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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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拖延时间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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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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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非法捕捉、杀害国家重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轻微 |
未对水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伤害(误捕后在合理时间内自行放生的不处罚),能配合渔政管理部门放生,且能够存活。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有捕获物的处其价值二倍的罚款,无捕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生境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进行救护,且可挽回损失的。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有捕获物的处其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无捕获物的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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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生境造成一定的损失,救护后无法完全挽回损失的。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有捕获物的处其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捕获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特许捕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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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组织、结伙非法捕捉、杀害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包括二级)。 |
没收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有捕获物的处其价值十倍的罚款,无捕获物的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特许捕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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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轻微 |
来源清楚,属养殖子代产品(目的是用于合法驯养繁殖的不处罚)。 |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属养殖子代产品,但来源不清楚。 |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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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来源不清楚。 |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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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属野生的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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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
轻微 |
属养殖子代,且来源清楚,具备基本的驯养条件。 |
处六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属养殖子代,且来源清楚,不具备基本的驯养条件。 |
没收违法所得,处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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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来源不清楚。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八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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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养殖野生的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