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渭南市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渭南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通知》(渭司发〔2023〕5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渭南市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渭南市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试行)
渭南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渭南市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三批)(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 | 限期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2 | 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3 | 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 | 限期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
4 | 未经同意擅自建设工程项目的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