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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3-04-01 15:20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水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渭南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涉水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现将《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制度》等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对外公布。

  附件:1、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制度;

  2、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3、渭南市水务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4、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制度;

  5、渭南市水务局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制度

  第一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和颁发许可决定,实行格式文本制度。申请人可在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局政法科)或承办机构免费索取行政许可申请书,也可以通过渭南水利信息网查询下载。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必须使用市水务局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申请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采用《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办理周转单》格式文本,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第四条依法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需市水务局提出初审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市水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与其他全部申请材料一并直接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承办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依法应当先经县(市、区)水务局审查后上报市水务局决定的行政许可,市水务局接到县、市、区水务局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对县(市、区)水利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市水务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办公室应于受理后的5日内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特定少数的,由行政许可办公室向其直接转送《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九条在审查行政许可期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和负责人要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条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和依据、理由,承办人、负责人要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复核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必须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并将听证笔录、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机构在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进行论证、专家评审的事项时,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论证,其论证结果和咨询意见作为承办机构提出许可或者不许可意见的技术依据。

  根据申请许可事项的实际,需要核查、实地调查的,核查、实际调查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事项需要会议讨论、论证的,讨论、论证的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经审查、核查、实地调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承办机构提出许可意见,主管局长审签后交行政许可办公室,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拟订准予许可决定书文稿,提交局长签发做出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由承办机构提出不予许可意见,主管局长审签后交行政许可办公室,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拟订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提交局长签发做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需延长期限的,应填写《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由市水务局与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相关机关之间相互传递文书的期限,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对水行政许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公示采取在主要办公场所设置“行政许可公示栏”和在渭南水利信息网设置专栏形式进行。

  第三条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在渭南市水利信息网上公布: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决定情况;

  (九)监督举报电话。

  公布或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由各承办机构起草、审查,行政许可办公室审核,统一上网公示。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渭南市水务局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第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政法科)统一受理。

  第二条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按照局机关确定的职责分工联系有关具体承办机构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水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加盖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依据本条第五项的规定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市水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即时交具体承办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具体承办机构经审查、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程序,依法提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主管局长审签后交行政许可办公室,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拟订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书文稿,提交局长签发做出书面决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第五条?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的机构地址:渭南市东风大街中段15号市水务局2楼行政许可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电话(传真):0913-3030083

  电子邮箱:zfk5051@163.com

  投诉电话:3030085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渭南市水务局

  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制度

  第一条变更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二条对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承办机构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渭南市水务局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条对经审查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渭南市水务局不予变更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条对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被许可人准备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五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对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渭南市水务局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对经审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渭南市水务局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作出书面决定前,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消。

  依照本条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由原承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九条经审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的,由原承办机构提出撤销行政许可的意见,交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由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渭南市水务局撤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被许可人。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向被许可人告知拟撤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

  对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撤销行政许可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维持行政许可保护的被许可人的利益及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体现的利益的,应当不予撤销。

  第十一条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赔偿。但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决定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渭南市水务局注销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向被许可人告知拟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撤销、注销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起施行。

  附件5:

  渭南市水务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具体承办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以市水务局名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对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以市水务局名义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以市水务局名义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等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四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以市水务局名义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水务局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后,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市水务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人事科或者监察室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以市水务局名义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印发?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